控股经济类型分类及代码-国统字[2005]79号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
控股经济类型分类当前已知的就是题述统计局于2005年发的文件。暂未见更新的版本。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0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我局对1998年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修订的说明
国家统计局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 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
100公有控股经济
110国有控股
111国有绝对控股
112国有相对控股
120集体控股
121集体绝对控股
122集体相对控股
200非公有控股经济
210私人控股
211私人绝对控股
212私人相对控股
220港澳台商控股
221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22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230外商控股
231外商绝对控股
232外商相对控股
第四条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第五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附件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修订的说明
1998年,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我局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号)。该规定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二是与之配套的《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三是《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四是《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该规定自发布实施以来,由于在统计和其他领域的广泛应用,对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非公有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对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的关注程度也随之提高,而原规定在反映非公有经济的分类方面却略显不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完善了原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目前除”国有经济控股”以外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控股情况,我们对原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是在原”国有经济控股”情况分类办法的基础上,增加对”集体经济”和”非公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详见《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二、《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使用规定
修订后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将在各有关专业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制度中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日常统计简单分组
在2005年基本单位情况表101表的09栏”控股情况”项下增加”集体绝对控股”、”集体相对控股”两项细分组。汇总后,该栏第”9其他”项的合计,即为”非公有控股经济”的有关数据。表式如下:
09控股情况
1国有绝对控股
2国有相对控股
3集体绝对控股
4集体相对控股
9其他
(二)在普查年份,”控股情况”则按修订后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中所列的五种经济成分控股的细分类列示。
(三)从2005年统计年报开始,要求各专业在相关综合统计数据中,增加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分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