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2]39号-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

近期,对银行函证的推进,监管力度在加强,在前期发布了 财办会[2020]21号-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 以及 财会[2020]12号-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两个文件后,近期财政部发布了题述推进函证规范、集约、数字化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

财会〔202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银保监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现银行函证业务规范化 

  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严格遵守《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及《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有关要求,按照规范的函证内容、格式和程序处理函证业务,加强函证过程控制,提升函证工作质量,实现银行函证业务规范化。 

  财政部、银保监会加强对银行函证业务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和管理,指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做好持续完善银行函证操作指引、细化函证项目内容和解释口径、及时发布问题解答、开展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加快推进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 

  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集中办理银行函证业务,完善流程、加强管控、堵塞漏洞,确保函证信息质量。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备案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时,应当实现上市公司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即,由会计师事务所指定处理函证的内部专门机构(或岗位)统一、集中处理函证业务,不得由项目组或注册会计师个人自行收发函证。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审计业务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实现银行函证集约化。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自评时,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财会〔2022〕12号)、《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财办会〔2022〕20号)有关要求,对函证业务集约化情况进行评价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报备。

  (三)各银保监局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于2023年1月31日前将函证集中处理等工作情况报送银保监会法规部。银行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对照函证集中处理的有关工作要求,对函证集中处理的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自查。集中处理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银行应当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并将评估自查和整改情况报送所属监管部门。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公示接受函证回函的事务所地址和联系方式;实现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的银行应当通过官网、客户端、小程序或者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银行函证工作流程、回函方式(纸质或数字化)、受理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分别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等渠道同步汇总公布相关信息,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银行查询对接。各银保监局指导辖内行业自律组织配合中国银行业协会做好辖内法人银行的公示信息收集、更新和报送工作。

  三、积极探索银行函证业务数字化 

  鼓励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通过银行函证平台(包括第三方函证平台和银行自建函证平台,下同)开展数字化函证,有效提升函证效率和效果。 

  (一)银行以数字化方式回函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回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电子回函。银行不得向接入第三方函证平台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开立银行账户及网银、单独与银行进行测试等前置条件。 

  (二)数字化回函与纸质回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证明力。无论采取数字化或纸质方式回函,银行均应当加强内部稽核、校验,对回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免责。银行数字化回函内容不能覆盖财办会〔2020〕21号文件规范的前13项询证项目的,应当以纸质方式进行辅助回函。 

  (三)银行函证平台应当坚持安全可控、标准规范、开放兼容的原则,稳步推动银行函证数字化工作。银行函证平台应当对函证数据在平台传输、存储等环节的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银行函证平台应当按照财会〔2020〕12号、财办会〔2020〕21号文件规定的函证格式和执行标准进行功能设计,设置统一、明确、具体的规范性校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接入银行函证平台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身份认证。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对银行接入第三方函证平台的自律管理,组织做好相关风险点梳理及风险评估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截至2022年12月30日)

财政部  银保监会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截至2022年12月 30日)

序号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组织形式注册地
1安徽华明普通合伙安徽
2安永华明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3北京澄宇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4北京大地泰华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5北京大华国际普通合伙北京
6北京东审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7北京国府嘉盈普通合伙北京
8北京国富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9北京精勤普通合伙北京
10北京天玺源普通合伙北京
11北京兴昌华普通合伙北京
12北京兴华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13北京兴荣华普通合伙北京
14北京炎黄普通合伙北京
15北京中名国成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16北京中天恒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17北京中天华茂普通合伙北京
18毕马威华振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19重庆康华特殊普通合伙重庆
20大华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21大信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22德勤华永特殊普通合伙上海
23德赢(福建)普通合伙福建
24赣州联信普通合伙江西
25公证天业特殊普通合伙江苏
26广东诚安信特殊普通合伙广东
27广东亨安普通合伙广东
28广东立信普通合伙广东
29广东岭南智华特殊普通合伙广东
30广东司农特殊普通合伙广东
31广东中天粤特殊普通合伙广东
32广东中职信特殊普通合伙广东
33和信特殊普通合伙山东
34河南守正创新普通合伙河南
35湖南楚才普通合伙湖南
36湖南和泉正普通合伙湖南
37湖南建业特殊普通合伙湖南
38湖南容信普通合伙湖南
39华兴特殊普通合伙福建
40嘉兴知联中佳普通合伙浙江
41江苏苏港特殊普通合伙江苏
42利安达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43立信特殊普通合伙上海
44立信中联特殊普通合伙天津
45辽宁录永普通合伙辽宁
46南通万隆普通合伙江苏
47鹏盛特殊普通合伙深圳
48普华永道中天特殊普通合伙上海
49容诚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50瑞华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51山东健诚特殊普通合伙山东
52山东帕拉蒙德普通合伙山东
53山东舜天信诚特殊普通合伙山东
54上海浦江普通合伙上海
55上海友道普通合伙上海
56上海孜荣普通合伙上海
57上会特殊普通合伙上海
58绍兴鉴湖联合普通合伙浙江
59深圳长江普通合伙深圳
60深圳大华国际普通合伙深圳
61深圳广深普通合伙深圳
62深圳皇嘉普通合伙深圳
63深圳久安特殊普通合伙深圳
64深圳联创立信普通合伙深圳
65深圳堂堂普通合伙深圳
66深圳旭泰普通合伙深圳
67深圳宣达普通合伙深圳
68深圳永信瑞和特殊普通合伙深圳
69深圳振兴普通合伙深圳
70深圳正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
71四川德文特殊普通合伙四川
72四川华信(集团)特殊普通合伙四川
73苏亚金诚特殊普通合伙江苏
74唐山市新正普通合伙河北
75天衡特殊普通合伙江苏
76天健特殊普通合伙浙江
77天津丞明普通合伙天津
78天圆全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79天职国际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80希格玛特殊普通合伙陕西
81新联谊特殊普通合伙山东
82信永中和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83亚太(集团)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84永拓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85尤尼泰振青特殊普通合伙山东
86浙江科信特殊普通合伙浙江
87浙江天平特殊普通合伙浙江
88浙江至诚特殊普通合伙浙江
89致同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90中汇特殊普通合伙浙江
91中京国瑞(武汉)普通合伙湖北
92中勤万信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93中瑞诚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94中审华特殊普通合伙天津
95中审亚太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96中审众环特殊普通合伙湖北
97中天运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98中喜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99中兴财光华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100中兴华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101中证天通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102中准特殊普通合伙北京
103众华特殊普通合伙上海

注:按会计师事务所首字母排序,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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