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字[2017]213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统计上,企业划型(大中小微)的划分依据。下述文件为基本的划型方法,但应配合后来的补充说明一起确定企业的划型(补充说明主要是关注新设立企业,尤其是项目公司的情形)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补充说明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规定》),自2012年起人民银行对境内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涉农贷款等专项统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并要求各金融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划型。金融机构在执行《规定》过程中遇到特殊企业划型及调整时间等问题,经人民银行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关于新设立企业划型。新设立企业(包括处于建设期尚未投产的项目公司)依据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资料中预计的年度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数划定企业行业类别,进而划定企业规模。如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现有资料无法划型的,暂划入中型企业。
        二、关于已停产企业划型。已停产的清算中企业,参考停产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数等指标,依据《规定》划型。
        三、关于企业划型调整时间。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企业最新资料及时调整其所属行业及规模。除由于划型标准变更需要集中调整企业规模外,一般不做集中调整。
         四、金融机构在金融统计制度实施过程时,企业划型应严格遵照《规定》要求执行。如遇社会公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规模存在疑问时,请各金融机构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尤其是各类特殊企业(如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项目公司)对数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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